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某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PEARLHUANG,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资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萱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