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PEARLHUANG,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资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萱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