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037号
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759D室。
法定代表人:PEARLHU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奕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
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吉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