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诉前调确21号
申请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759D室。
法定代表人:PearlHu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600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25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合同款项400,000元;
若上***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则**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