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初20号
原告: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中航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许彤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女,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楷,男,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波赛冬水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K号2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波赛冬水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淑敏
审 判 员 付 辉
审 判 员 楚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石艳明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