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68号
申请人: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中航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许彤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3层3单元131601。
申请人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 191 66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 191 66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默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