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6民初1549号
原告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3004B室。
法定代表人谭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谷县利民厂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因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烨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金保
人民陪审员程锐
人民陪审员贾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