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

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镇马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8055元、利息17865元,共计205920元。2、案件受理费2184元、执行费3022元由***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
二、2019年6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工商登记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被执行人传唤未到庭,2019年8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0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20.8104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