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年糕杨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财保146号
申请人:北京年糕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3层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3432806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镇马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0414638X。
法定代表人:谢瑞良。
申请人北京年糕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号:28×××78)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1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号:28×××78)的存款15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北京年糕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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