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1065-1号
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镇马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谢瑞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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