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1065号
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镇马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谢瑞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69元,由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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