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祥信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祥信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5民初278号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678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祥信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翔云一路102号云泰国际A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784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祥信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