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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02民初16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安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挺
书记员 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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