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868号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3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登记立案,依法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