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868号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3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登记立案,依法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