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百氏耘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5执1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百氏耘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闽0825民终5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171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林  隆  军
书记员 罗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