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460号
原告: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钟路2362号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86962F。
法定代表人:黄**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杰,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农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868号l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0980(1/1)。
法定代表人:叶志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大美培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宣和乡新曹村曹坊街12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Q6C306。
法定代表人:傅兰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杼,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耘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宣和乡新曹村曹坊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NICD23。
法定代表人:袁放耀,职务经理。
原告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农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美培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耘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6元,减半收取4551.8元,由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振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江其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