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509号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8号国投商务中心A座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8228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钟路2362号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86962F。 法定代表人:黄**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佳(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第五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899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里国投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靖公司)、中佳(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湖里国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靖公司、中佳担保公司立即向湖里国投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靖公司、中佳担保公司承担。 中靖公司答辩称,中靖公司和厦门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筑公司)并未有串通投标情形。中靖公司不存在对案涉项目进行串标的动机和能力。中靖公司并未对招标文件的18.3条进行实质性响应,不受该条款约束。案涉项目的招标进程并未遭到阻碍,湖里国投公司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却要求中靖公司赔付高额保证金,显然有违公平正义。本案应对“保证金不予退还”与“诉求支付保证金”二者含义予以区别。中靖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缴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案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经经过,湖里国投公司无权主张其对该保证金的权利。中靖公司请求驳回湖里国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因中佳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性质上属于独立保函,本院向湖里国投公司释明其起诉涉及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与独立保函法律关系,要求湖里国投公司选择保留哪重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湖里国投公司明确以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撤回对中靖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里国投公司经本院释明后已明确保留基于独立保函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湖里国投公司与中靖公司之间系基于招投标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湖里国投公司在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中仍保留对中靖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