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伍家彬、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1375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瑟尔,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家彬,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 被告: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钟路****。 法定代表人:黄**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路岭**汀溪镇人民政府**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伍家彬、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追加厦门市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浩公司)参加诉讼,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瑟尔,被告伍家彬,被告中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源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伍家彬向***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43975元;2.判令中靖公司、源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中靖公司作为枋湖南路430号艺辉综合楼工程的建设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源浩公司,源浩公司违法将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伍家彬,伍家彬雇佣***班组(包括***、**、**、***、***,合伙关系)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就上述项目进行贴砖等工作(泥水工程中的一部分)。班组众人一起和伍家彬谈的价格,按平方数计算劳务报酬。现伍家彬尚欠***班组劳务款共计1439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中靖公司、源浩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伍家彬辩称,对*****的事实无异议。劳务报酬确实是和***等五六个人一起谈的。伍家彬***公司已结算,结算后有预留20多万元在源浩公司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应***公司支付给***。 中靖公司辩称,中靖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靖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和伍家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认识***。中靖公司将劳务合法分包给源浩公司,***要求中靖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依据。 源浩公司辩称,源浩公司与***、伍家彬并无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案涉工程是***挂靠源浩公司取得,源浩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已将全部劳务款支付给***,支付方式包括直接付款给***女儿***、代发工人工资。***系伍家彬的工人,伍家彬是向***承包的案涉劳务作业,源浩公司从未与伍家彬及***协商过劳务承包项目,仅在2020年初因***拖欠工人工资,源浩公司才代发部分工资。因此,源浩公司并非艺辉综合楼项目工程发包方,或将案涉劳务项目分包给伍家彬,***要求源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源浩公司因案涉项目劳务作业收入劳务款11074298.79元,已支付劳务款10771363.68元,扣除税金及管理费5%,源浩公司已超额支出劳务款,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如***确实有被拖欠劳务款,根本原因也在于包工头伍家彬及***未足额支付劳务款所致,源浩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责任。综上所述,源浩公司仅是被挂靠单位,***是伍家彬的工人,伍家彬负责的班组是从***承包,源浩公司并未与***或伍家彬商谈过任何劳务作业的事宜,源浩公司已按约定向***足额支付了劳务款,且超额支付,实际处于亏损状态,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21日,中靖公司与源浩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源浩公司向中靖公司提供艺辉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提供各劳务工种的工人,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形式承包所有劳务分项工程,使用期限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该工程完成止。源浩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伍家彬***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泥水分项工程,并雇佣***的班组(包括***、**、**、***、***)做工。2019年10月11日,伍家彬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欠***贴砖班组在艺辉综合楼工地中2018.1-2019.1月份工人工资,共计293975元,扣除借支150000元。” 三、2020年1月3日,源浩公司在其出具的《说明》中确认“截止本说明书出具之日,中靖公司已付清《劳务合同书》项下的所有劳务费用,不存在拖欠。”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进行调查,**、**、***、***均同意案涉的班组劳务报酬由***统一向伍家彬主张。 本院认为,伍家彬对其与***之间的劳务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为伍家彬提供劳务,伍家彬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依据《欠条》要求伍家彬支付劳务报酬1439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源浩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中靖公司将劳务分项工程发包给源浩公司系合法发包,***主***公司对前述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源浩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项目系案外人***挂靠源浩公司承包,但未提供相应挂靠协议,且即便该挂靠关系成立,挂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人,源浩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对外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伍家彬系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源浩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吊顶分项工程分包给伍家彬,参照前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源浩公司应对伍家彬尚欠***的劳务报酬1439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伍家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43975元。 二、厦门市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伍家彬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伍家彬负担,厦门市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