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4004号
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泰城购物综合体西区公寓三栋22楼。
法定代表人:李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49号五岭广场天一华府C栋22楼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朝英。
被告:郴州市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蓝城市广场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宝蓝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彭湘林。
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蓝城市广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郴州天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建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 记 员 肖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