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美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52-5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雷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丽,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华美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物权确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华美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其与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签订的《协议书》,两协议书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讼争事项涉及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依法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讼争的不动产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厦门华美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鹭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