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6执3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地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1549897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方之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883226。
法定代表人:方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方之缘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将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北路14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930平方米,共六层,不含一层思明厦禾门诊用房)腾空并归还给申请人,给付房屋使用费、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29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84624.43元,并收回了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北路149号房屋。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方之缘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