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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7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楷林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8451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807519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号:41069200003754。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号:410600100001885。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财,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191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机关均在外地且未实际扣押。 三、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及现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2020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实结冻结九千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李 翔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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