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鹤壁市宏光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11民初4179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谷振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该分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理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宏光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咀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勾会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生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生财,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鹤壁市宏光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46元,减半收取50423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
审判长*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