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鹤壁市宏光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46元,减半收取50423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
审判长*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