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03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建设花园**楼****。
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生财。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九洲路市工行南院家属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60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F158**、豫FJS1**、豫F375**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