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梨林镇政府东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源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9001706771384A,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1331号。
法定代表人:常素竹,公司总经理。
我院受理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源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济仲调字第52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商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