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

武陟县文博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武陟县木栾街道西水寨村。
经营者:***,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政府东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好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陟县**木业加工厂、***与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