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

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武陟县文博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政府东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好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木栾街道西水寨村。
经营者:王涛涛,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涛,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河南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木业加工厂、王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豫***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为333元,由上诉人河南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