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3061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赵自安、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八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3380元,由被告赵自安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5348元,由被告赵自安负担;”
审判员  聂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宇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