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党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兴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79号。
本院在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传唤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经执行网络查询系统、现场调查和协执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