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亚桥乡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天,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市委党校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李向乔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武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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