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财保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家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亚桥乡东邻。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市委党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3月17日出生,家住河南省济源市。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1、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的账号1631********、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4108********、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账号4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营业室的账号1709********;被申请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账号2559********;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6222********,共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29250元。2、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孟州市××路××,分别是7号楼40套:2层71022、71021、72022、72021;3层71032、71031、72032、72031;4层71041、72042、72041;5层71051、72052、72051;6层72062、72061;7层71071、72072、72071;8层72081、72082;9层72092;10层72102;11层72112、72111;12层72122;13层71131、72132;14层71141、72142、72141;15层72151、72152;16层71161、72162、72161;17层71172、71171、72172、72171;9号楼6套:5层91052、91051、92052、92051;6层91062、92061,以上房屋价值约29900000元。申请人提供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的账号1631********、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4108********、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账号4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营业室的账号1709********;被申请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账号2559********;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6222********,共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2925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孟州市××路××,分别是7号楼40套:2层71022、71021、72022、72021;3层71032、71031、72032、72031;4层71041、72042、72041;5层71051、72052、72051;6层72062、72061;7层71071、72072、72071;8层72081、72082;9层72092;10层72102;11层72112、72111;12层72122;13层71131、72132;14层71141、72142、72141;15层72151、72152;16层71161、72162、72161;17层71172、71171、72172、72171;9号楼6套:5层91052、91051、92052、92051;6层91062、92061,查封期间可以居住,禁止买卖、转让、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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