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市委党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2.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商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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