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3230号之一
原告: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8.51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