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异33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北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西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H777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城乡社区八组(航信汽贸城)A7#楼一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07680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航信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逢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听取了当事人的异议和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逢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航信置业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账号:×××06,下称案涉账户)中10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逢源建筑公司承建航信中部汽贸城二期工程,为支付民工工资,将接受抵债的C9#楼112号房卖给**、***夫妻,并引导二人与航信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获取按揭贷款,逢源建筑公司将10万元作为购房首款汇入监管账户(案涉账户),因航信置业公司涉执致该款被冻结。该款归逢源建筑公司所有,与航信置业公司无关。 本院审查查明:***与航信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终结,于2021年6月14日作出(2021)鄂1127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由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清偿借款本金276万元;二、由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清偿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105.5817万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76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利率计算〕,以上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鄂1127执184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航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款或其他资金450万元”,并于2022年1月11日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对航信置业公司名下账户限额450万元进行冻结(注:其中对案涉账户实时冻结396052.43元),冻结期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2年1月17日,逢源建筑公司向案涉账户转账汇款100000元。 执行审查中,逢源建筑公司主张其承建航信中部汽贸城二期工程接受房产抵付工程款,自行将抵债房屋出售后,转账支付购房首款10万元至案涉账户(注:按揭银行监管账户)旨在获取按揭贷款以实现债权,该款归其所有并提交与航信置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银行汇款回单、航信置业公司收款收据,拟证主张的事实成立。***则认为货币占有即所有,逢源建筑公司转账汇款进入案涉账户,该款即归航信置业公司所有;法院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逢源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为强制航信置业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冻结期间,逢源建筑公司向案涉账户转账10万元,继而对该转账资金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审查的焦点是该笔入账资金的权属?逢源建筑公司主张该转账资金系汇缴购房首款至航信置业公司名下由按揭银行监管的账户,排除了错汇即航信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的情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之规定,该笔转账资金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进入案涉账户,所有权转移归航信置业公司所有,本院对此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逢源建筑公司异议请求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建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