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3756号
原告:黄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黄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