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信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2738号 原告: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25区3丘16栋5层W501。 法定代表人:马煜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信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信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  雯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吐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