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晶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晶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茅鲁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204号
申请人:贵州晶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街道白金大道西侧中天融城国际社区A5地块第6栋12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KJTB59。
法定代表人:孙志海。
委托代理人:刘兰,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恒,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茅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金阳南路7号金世旗·帝景传说三组团B3号楼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8N1X6F。
法定代表人:孙华。
被申请人:李志聪,女,1986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贵州晶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99,8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520102050000000593)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晶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茅鲁商贸有限公司、李志聪银行账户存款299,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