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

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润春蔚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3执3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二、被告***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按照300000元本金从2016年6月20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申请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被执行人警示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9月23日、10月14日、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9月29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于2019年10月21日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9月23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会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