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330号 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百益城北区沿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35TEH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9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H2A560。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甘肃君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