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2575号之一 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18号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12859Y。 法定代表人:牟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806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2元,由原告重庆步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