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节能玻璃(四川)有限公司、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53号
申请保全人:信义节能玻璃(四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三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8244753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806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信义节能玻璃(四川)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5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龙头寺支行6012××××0015账户存款150147.11元,实际冻结150147.11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5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