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53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