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30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赣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西路珑园古镇2幢101、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GF00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赣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