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75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女,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沟县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昌盛西路工商银行办公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9582696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赣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文化西路珑园古镇2幢101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GF00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商银行办公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6003618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扶沟县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赣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赣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