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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美奢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1300号
被告: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蓉都大道1009号。
法定代表人:祝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珂,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奢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一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颜焰。
原告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奢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成都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