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2321号
原告: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T45W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凉水村3组88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4PME5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