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2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960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宋XX,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市XXXX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西安市清洁车辆修配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与被告宋XX、西安市XXXX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预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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