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1264号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陕AXXXX**号车承包人。
被告:***。
被告: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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