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3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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