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海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395号之一
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海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海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双方经协商已取得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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