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8605号之二
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琴凤、葛鹏、葛君、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雄凯
书记员  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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